為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基坑工程監測資質要求,依據《工程勘察資質標準》、《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37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497-2009)、《建筑變形測量規范》(JGJ8-2016)、《甘肅省建筑基坑工程管理規定》(甘建設[2002]192號)等文件規定,監測單位應具備工程勘察綜合或工程測量資質。
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巖土工程(巖土工程勘察、巖土工程設計、巖土工程物探測試檢測監測)、水文地質、工程測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