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進一步改善和優化招投標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建建【2018】223號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蘭州新區城鄉規劃管理局:
為進一步改善和優化營商環境,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提高服務能力,規范招投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改委令第16號)通知如下,請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真貫徹落實。
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執行,不得擅自擴大招標范圍,不得隨意提高招標門檻,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二、對非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自行決定發包方式。建設單位在選擇發包對象時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選擇與工程項目規模相匹配的具有相應資質和資格的企業和從業人員。對限額以下的建設項目,相關人員不再進行網上鎖定。建設單位應承擔法定的責任和義務,履行好工程安全質量和監管的主體責任,并按規定到當地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辦理相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管手續。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按合同約定配備相關人員,落實相關責任,確保實體工程質量安全。
三、根據《國務院關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的批復》(國函【2018】56號),自《規定》施行之日,2000年5月1日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范標準規定》(第3號令)同時廢止。
附件:《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改委令第16號)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