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甘肅省工程系列建設工程專業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9〕306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蘭州新區組織部、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省直各有關部門人事處(職改辦),省屬各企業集團人力資源部,甘肅礦區人社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人事處(職改辦):
為落實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甘辦發〔2017〕81號)的通知中關于“按照科學分類評價的要求修訂職稱評審標準”的要求,現將《甘肅省工程系列建設工程專業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試行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省職改辦、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人事處,以便修改完善。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8月13日
甘肅省工程系列建設工程專業
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揮好人才評價指揮棒作用,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建設工程專業人才的品德、能力、業績貢獻,讓作出貢獻的人才有成就感、獲得感,引導激勵廣大建設工程專業技術人才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奮斗,特制定本評價條件標準。
第二條 本條件標準適用于全省各類企事業單位中從事建設工程專業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才(含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
第三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主要評價全省作出貢獻人才正常晉升、作出突出貢獻人才破格晉升職稱,包括正高、副高和中級3個層級,名稱依次是:正高級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和工程師,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工程師對應一至四級,高級工程師對應五至七級,工程師對應八至十級。評價的職稱在全省范圍有效。
第四條 本專業初級職稱(助理工程師、技術員)和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級,由用人單位(無人事管理權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對其德、能、勤、績、廉全面考核認定,不再由評委會評審認定。其中,助理工程師對應十一至十二級,技術員對應十三級。
第五條 對縣(市、區)以下基層單位(含甘南、臨夏州屬單位,下同)高級職稱實行單獨評審,評價的職稱在全省基層范圍有效,其評價標準條件另行制定。鼓勵基層作出貢獻人才、作出突出貢獻人才按本條件標準申報,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時申報全省范圍有效和全省基層范圍有效職稱。
第六條 本專業技術人才取得的職業資格,可對應相應層級的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職業資格分級設置的,其初級(二級)、中級(一級)、高級分別對應職稱的初級、中級、高級,未分級設置的一般對應中級職稱,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國際工程聯盟(IEA)、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等國際組織認證的,根據取得的證書等級,參考其他業績,確定相應層級職稱。
第七條 本專業符合《甘肅省特殊人才職稱特殊評價暫行辦法》的下列人才,可不受專業、學歷、論文、臺階等限制直接申報相應層級職稱:
(一)全省做出重大貢獻人才。
(二)從國內外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
(三)全省新興產業、身懷絕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臨夏州引進人才。
第二章 品德條件標準
第八條 品德條件標準。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及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國精神和科學精神,廉潔奉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社會責任感、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以信念、人格、實干立身。任現職以來品德考核必須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單位公示。
第九條 評價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單位黨組織負責,以定性評價為主,盡量實現量化考核。主要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獲得優秀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稱號的,同等情況下優先推薦申報。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品德有問題:
(一)在建設工程專業工作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行為的。
(二)存在違反建設工程領域職業道德規范的。
(三)存在明顯違背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行為的。
第十一條 對品德有問題者實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單”制度。
(一)對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年度考核“連續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間斷的”情形對待,即申報當年之前的3個考核年度必須為合格及以上。
(二)對經查實的申報造假、弄虛作假、暗箱操作、學術不端(抄襲、 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捏造事實)、無實質貢獻的虛假掛名等行為,除“一票否決”、撤銷職稱外,根據或參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三章 正高級工程師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十二條 專業能力。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具有深厚的學術造詣,為本專業學科、技術帶頭人;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并能在本專業技術工作中運用;系統掌握本專業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和法規,掌握并能分析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發展趨勢,能根據國家或省產業發展需要和學科發展要求提出本學科研究、開發方向,選定具有重要實際意義或開拓性的研究、開發課題。
第十三條 技術能力。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工作業績突出。受到省級以上表彰或獎勵;或主持2個以上重點建設項目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管理等技術工作,并經省級及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驗收認可。
(二)科研能力強。主持省級科研課題并取得明顯效益;或主持編制過由國家部委頒布的行業標準或省市場監管部門頒布實施的地方標準;或獲得過國家發明專利。
(三)學術水平高。發表過高水平論文或公開出版過有重要科學價值的專著或譯著。
(四)是全省本專業領域的學術、技術帶頭人,或培養、指導的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取得突出業績。
第十四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
本專業或相近相鄰專業大學本科以上畢業,并任高級工程師滿5年。
第十五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必須在合格及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的3個年度必須為連續考核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和受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年度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十六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每年的學習任務。
第十七條 學術水平能力。任現職以來,本人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撰寫本專業高水平的論文在SCI、EI等國外索引收錄1篇以上,或在國內核心刊物全文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或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1部以上(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國家部委認可的研究報告1篇以上。
第十八條 幫扶基層經歷。除艱苦條件單位、各類企業和甘南州、臨夏州屬單位外,其他省、市屬單位中2020年以后晉升職稱的人員,必須有縣以下基層對口單位一年以上的服務或工作經歷。在脫貧攻堅工作中,擔任駐村干部、工作隊長(第一書記)等的時限,計入幫扶基層經歷。
第十九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熟練運用一門外語與國外同行進行交流,并能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十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熟練運用計算機技術開展本專業領域設計、制作、分析。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二十一條 達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國家級。獲國家級表彰1次,參考其它業績;或獲國家級科技獎二等獎(第6名后定額內人員)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國家級項目(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社會科學基金項目)1項,并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參考其它業績。
2.全國性。獲全國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一等獎(第3、4、5 名)1次,或二等獎(第2、3、4名)1次,或三等獎(第1、2名)1次;或完成(前5名)國家部委頒布實施的行業標準1項;或完成(前4名)國家部委下達的全國性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
3.省級。獲省級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 2 項;或獲省級科技獎一等獎(第3、4名)1 次,或二等獎(第2、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市場監管部門頒布實施的地方標準1項,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完成(前3名)省科技廳下達的省級項目1項,通過驗收結題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業績2項。
4.其它。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一等獎(第 6、7名)或省級科技獎一等獎(第5、6名)1次并獲國家部委、省級二、三等獎(定額內人員)1次;或獲省級科技獎三等獎(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 1 項。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3項:(其中1-8項至少占1項)
1.作為定額內人員,獲省級科技獎三等獎以上1次,或獲市廳級科技獎一、二等獎(前2名)1次。
2.完成(第6、7名)國家市場監管部門、住建部下達并頒布實施的行業標準1項;或完成(第4、5名)省市場監管部門頒布實施的規程、規范2項。
3.完成(前2名)國家部委認定的工程工法1項;或完成(前2名)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工程工法2項。
4.完成(第4、5名)省科技廳下達的省級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或完成(前2名)市廳級本專業重點科研項目2項,并通過驗收結題和成果登記。
5.獲國際專利(前3名)1項,或獲國家發明專利(前2名)2項;或作為第1完成人,獲國家發明專利1項并獲國家實用新型專利2項;或作為第1完成人獲國家實用新型專利4項。上述專利必須與本專業相關,除國際專利外,至少1項獲得成果轉化,并提供佐證轉化的依據。
6.獲得市廳級表彰2次。
7.獲得本專業全國技能競賽二等獎以上1次或全省技能競賽一等獎1次或二等獎2次以上。
8.作為項目負責人或者專業負責人,主持并完成3項以上大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或作為項目經理或者技術負責人、質量安全負責人,完成3項以上大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或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2項以上大型重點工程的科技管理工作。
9.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的本專業論文被SCI(科學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學技術會議錄索引)收錄1篇;或本人獨立或作為第一撰稿人,在國內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或獲國家部委認可的高水平研究報告1篇,并在省級學術刊物上全文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
10.獨著或主編正式出版建設工程及相關專業學術專著或列入計劃的教材或譯著1部;或作為合作者,撰寫12萬字以上。
11.培養指導至少3名本學科專業人才(以單位安排培養計劃為據),至少1名獲縣委縣政府以上授予的先進稱號1 次。
12.本人研究的課題、項目、發明創造等,雖未列入科技計劃、獲獎,但確實解決了全省本行業、本領域的技術難題,經業內3名及以上同行在職正高級專家簽訂誠信承諾實名推薦。
13.黨的十八大以來,受聘為國家學術刊物編委3年以上;或擔任全國本專業學會常務理事5年以上。
14.任現職前曾獲全國性表彰或科技獎勵的參考其他業績。以上業績條件1-7項每達到1次就計算為達到1項條件標準。其它計算夠1項后,超過部分不得累計計算。
第三節 破格晉升條件標準
第二十二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雖不具備規定學歷、達不到任低一級職稱年限(規定了專業總年限的包括專業總年限)、專業明顯不對口等,但業績貢獻突出,是全省領先、在全國有一定影響力的專業帶頭人,可單破、雙破、多破。破格申報人員首先要符合本條件標準第二十一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之后每破一項再增加第二十一條業績條件標準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2項,論文、著作、榮譽稱號等不得累計計算。
第四章 高級工程師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二十三條 專業能力。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術知識,熟悉相關專業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標準、規范、規程,及時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對重大和關鍵的技術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和總結提高,并能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提出技術發展規劃。能將新技術成果應用于工作實踐。有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能獨立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技術問題,業績顯著,取得有較大價值的科技成果或技術創新成果。
第二十四條 技術能力。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工作業績較為突出。受到市廳級以上科技獎勵、表彰;或主持完成工程項目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管理等技術工作,能夠解決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
(二)科研能力較強。取得與建設工程相關創造性研究成果,推動行業發展;或參與完成省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或技術規范的編寫。
(三)學術水平較高。主編過公開出版的列入省計劃的建設工程專業教材;或公開出版或發表建設工程專業相關專著、論文。
(四)是本行業領域的業務、技術骨干,或培養、指導的青年專業技術人員取得突出業績。
第二十五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專業或相近相鄰專業大學本科以上畢業,任工程師(或取得相應職業資格,下同)滿5年。
(二)本專業或相近相鄰專業大專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0年,并任工程師滿5年。
第二十六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必須在合格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的3個考核年度必須為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年度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二十七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每年的學習任務。
第二十八條 學術水平能力。論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選用下列條件之一進行答辯:
(一)高質量的專業技術工作總結。(在省屬單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所提交的總結,需由兩名本專業在職正高級工程師誠信簽署其是否具備高級工程師水平的推薦意見;其他申報人員所提交的總結,需由兩名本專業在職正高級工程師或任職滿5年并具有建設行業注冊執業資格的本專業在職高級工程師誠信簽署其是否具備高級工程師水平的推薦意見)。
(二)本人作為主要起草人,編制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的標準、規范、規程;或本人作為專業負責人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標準圖集;或本人作為主要完成人(前5名),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施工工法。
(三)本人作為主要完成人(前5名)獲得的本專業專利成果。
(四)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1部以上。
(五)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公開發表的論文1篇以上。
第二十九條 幫扶基層經歷。除艱苦條件單位、各類企業和甘南州、臨夏州屬單位外,其他省、市屬單位中2020年以后晉升職稱的人員,必須有縣以下基層對口單位一年以上的服務或工作經歷。在脫貧攻堅工作中,擔任駐村干部、工作隊長(第一書記)等的時限,計入幫扶基層經歷。
第三十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比較熟練運用一門外語與國外同行進行交流,并能借助工具書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三十一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比較熟練運用計算機技術開展本專業領域設計、制作、分析。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三十二條 須達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全國性。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二等獎(第2名后定額內人員)1次或三等獎(前3名)1次;或完成(前8名)國家部委頒布實施的行業標準1項;或完成(前 7名)國家部委下達的全國性項目1項,通過驗收結題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
2.省級。獲省級表彰1次;或獲省級科技獎二等獎(第2名后定額內人員)1次或三等獎(前2名)1次,參考其他業績;或完成(前6名)省市場監管部門頒布實施的地方標準1項,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完成(前5名)省科技廳下達的省級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
3.市廳級。獲市廳級表彰2次;或獲市廳級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獲市廳級科技一、二等獎(前2 名)1次,參考其它業績;或完成(前2名)市廳級本專業科研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
4.其它。獲縣(區、市)委縣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2項;或獲省級科技獎三等獎(定額內人員)1次,并獲市廳級科技一、二等獎(前3名)1次;或獲市廳級科技三等獎(前2名)1次并獲縣(區、市)科技一等獎(前2名)1次。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 3項:
1.完成(前6名)省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通過驗收結題和成果登記;或完成(前2名)省級項目子課題,通過驗收結題。
2.完成(前4名)市廳級本專業重點科研項目1項,并通過驗收結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