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城市危險房屋鑒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建局(房屋管理服務中心)、甘肅礦區建設局、蘭州新區城建交通局,各鑒定檢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危險房屋安全鑒定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9號)、《建設工程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和《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鑒定范圍和重點
全省范圍內的城市、縣城、建制鎮內的各種所有制房屋,以及蘭州新區、甘肅礦區規劃區內的各種所有制房屋。重點對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開展鑒定。
二、選擇符合要求的鑒定檢測機構
持有建筑工程設計乙級及以上資質的單位、各地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可承擔資質級別范圍內的危險房屋鑒定任務;承擔危險房屋鑒定工作的技術負責人應具備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
在危險房屋鑒定過程中,鑒定機構采用的相關結構性能檢測數據應委托由同時具備建筑工程檢測甲級,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甲級資質和鋼結構工程檢測專項資質的檢測機構現場實測提供,并出具檢測報告。
請各級住建部門指導委托單位優先選取有鑒定業績、信譽良好、專業能力強的鑒定單位和檢測機構開展鑒定檢測工作。
三、實事求是開展鑒定檢測工作
各危險房屋鑒定機構要嚴格按照《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2016)》,科學規范、獨立公正、客觀真實地開展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并出具鑒定報告(含檢測結果、結構分析、鑒定結論)。
鑒定報告由鑒定檢測機構相應的鑒定檢測人員、注冊結構工程師等簽字確認,經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簽字批準并蓋單位公章后生效。鑒定報告應按受理委托連續編號,并將相關資料歸檔,長期保存,保證檢測數據、結構分析等資料的可追溯性。
在鑒定工作過程中,發現有影響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形,應第一時間報告委托人、所在地住建部門和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并在鑒定報告中提出相關處置建議。所在地住建部門和房屋產權人應按照當地城鎮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要求進行處理。
四、進一步落實各方責任
市(州)、縣區(市)、蘭州新區、甘肅礦區的住建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安全鑒定監督管理工作,各地應當建立健全對房屋鑒定活動的監督檢查制度,及時糾正、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發現的問題應責令鑒定單位立即整改。
按照“誰擁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許可、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壓緊壓實房屋所有權人主體責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責任、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管責任。相關責任單位應加強鑒定過程監管,不得明示、暗示檢測機構、設計單位出具虛假報告,不得偽造、篡改鑒定報告。
五、嚴肅查處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
鑒定檢測機構應當遵循準確、公正、科學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開展鑒定活動、出具鑒定報告,對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因違法違規鑒定檢測活動導致質量安全事故和經濟損失的,將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鄉鎮危險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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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