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訂印發《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投訴管理辦法》的通知
甘建工〔2017〕348號
各市(州)建設局、礦區建委,蘭州新區規劃建設局:
現將修訂后的《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投訴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原《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管理辦法》(甘建建〔2001〕408號)同時廢止。
附件:《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投訴管理辦法》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8月9日
附件
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投訴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保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工程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投訴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建設部《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投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投訴人)通過信函、網絡、電話、來訪等形式反映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問題的活動。
工程質量問題是指工程施工質量不滿足施工圖設計文件或工程建設標準要求的質量缺陷。
第三條對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市政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和保修期內發生的工程質量問題進行的投訴,適用本辦法。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超過規定及合同約定保修期的工程質量問題,由產權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工程質量投訴受理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客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的質量投訴管理工作,并委托省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管理局為省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投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的質量投訴管理。
各市(州)、甘肅礦區、蘭州新區及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含轄區內的各類開發區)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投訴的受理和處理工作,并可委托其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為本地區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投訴的處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地區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投訴的受理和調查處理工作。
各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即礦山冶煉嘉峪關監督站、礦山冶煉金昌監督站、礦山冶煉白銀監督站、冶煉有色蘭州監督站)負責各自監督范圍內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投訴的受理和調查處理工作。
各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通訊地址、投訴信箱、電話、傳真、網站等信息。
第六條省級工程質量投訴管理機構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行業和本省有關工程質量投訴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投訴管理制度;
(二)指導、督促全省各級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機構的質量投訴受理、調查和處理工作;協調處理投訴人對市(州)處理意見有異議的質量投訴;組織調查處理省內有重大影響的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投訴;
(三)對上級部門批轉的質量投訴,按照規定移交工程所在市(州)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機構調查處理或直接進行調查處理,并在規定時限內向上級部門上報調查結論及處理結果;
(四)掌握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投訴動態,對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情況定期進行統計分析。
第七條市(州)、縣(區)和專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機構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行業和本省有關工程質量投訴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
(二)受理本地區、本專業的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投訴,組織工程質量投訴的調查、處理;
(三)承辦上級部門批轉的投訴事項,并在規定時限內上報處理結果;
(四)參與、配合上級部門對本地區、本專業工程質量投訴的調查處理工作;
(五)掌握、匯總和上報本地區、本專業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投訴工作情況。
第八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建設單位委托的其他維修單位為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的責任單位,其中建設單位為投訴處理的第一責任單位。投訴人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或質量保修期內發現工程質量問題時,應與工程建設單位先行聯系,協商處理。建設單位不按規定履行保修責任的,投訴人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量投訴處理機構投訴。
第九條投訴人投訴時應提供被投訴項目名稱、涉及單位名稱、具體位置、存在的質量問題及相關證據等,并對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多人以來訪形式投訴要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十條處理機構應在收到投訴后進行登記,并在15個工作日內區分下列情形予以處理:
(一)投訴內容詳細,線索清晰,屬于處理機構法定職責范圍內的,由處理機構直接辦理;
(二)投訴內容詳細,線索清晰,屬于下級主管部門法定職責范圍的,轉下一級主管部門辦理;轉辦部門可進行督辦;
(三)投訴內容不清,線索不明的,暫存待查并告知投訴人。如投訴人繼續提供有效線索的,區分情形處理;
(四)投訴件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由涉及行政區域的投訴處理機構相互協商處理;處理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協調處理或直接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對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受理機構不予受理,登記后予以存檔:
(一)投訴內容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適用范圍的;
(二)未向工程所在地質量投訴處理機構投訴而越級投訴的;
(三)對未辦理施工許可的工程提出的質量投訴;
(四)未提供被投訴人信息或無具體工程質量問題事實的,投訴的質量問題無明顯外觀表征,投訴人又無法提供內在質量問題相關證據的;
(五)因用戶自行改造、裝修、使用不當產生的質量問題;
(六)同一投訴事項已經受理,投訴人再次投訴,但未提供新的工程質量問題事實的;
(七)投訴處理機構已經就投訴事項做出處理并出具書面答復意見的;
(八)因投訴人不配合調查、檢測鑒定或修復而終止處理,投訴人就同一事項重復投訴的;
(九)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和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十)已信訪終結的;
(十一)其它依法不屬于受理范圍的投訴。
第十二條工程質量投訴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一)工程質量投訴登記。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機構在受理工程質量投訴時,應認真了解和聽取陳述意見,詳細記錄投訴人提供的內容并進行登記(格式見附件1)。登記后應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由處理機構直接處理的,處理機構組織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需轉下級部門或其它部門處理的,將受理登記表及有關投訴材料轉下級部門或其它部門進行調查處理;不予受理的,應告知投訴人原因,登記后存檔;
(二)組織調查。處理機構應組織人員向有關單位及人員查證落實投訴內容,調取投訴工程的相關資料,現場查看工程實體,必要時可進行質量檢測鑒定等,最終根據調查情況和質量檢測鑒定結論,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工程質量投訴涉及重大疑難問題的,各級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集體研判,供定性和處理參考;
(三)質量問題處理。確認存在工程質量問題需要返工、返修或者加固處理的,要責成建設單位組織相關責任方及時進行處理;暫時處理不了的問題,要向投訴人做出解釋,并責成責任方限期解決。
建設單位應做好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有關工作,從其接到投訴之日或質量投訴處理機構責令處理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對質量問題進行分析,提出處理方案和處理時限,并組織施工單位按處理方案實施。施工單位應依法履行保修義務,按照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做好保修工作。
處理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監理、施工等有關單位對處理部位進行驗收,各方簽署驗收意見并簽字、蓋章確認,必要時可邀請投訴人參與驗收。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將質量問題處理的相關文件、資料整理歸檔,并將處理及驗收情況形成書面報告,連同處理文件資料復印件一并報送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機構。
工程質量問題造成投訴人經濟損失,投訴人要求賠償的,應與建設單位或工程質量問題責任方進行協商;雙方意見無法達成一致的,當事人應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解決。
(四)責任處理。對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責任方和主要責任人,除責成對工程質量問題進行處理外,應根據問題嚴重程度,依據有關規定報請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并按規定記不良行為記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經核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質量投訴,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后,方可結案。
(五)結果反饋。投訴人署名或提供聯系方式的,處理機構應當采取書面或電話等方式回復處理情況,并做好相關記錄。
(六)資料整理歸檔。處理機構應做好質量投訴處理情況記錄(格式見附件2),并及時將投訴登記、調查處理等資料整理歸檔,建立投訴檔案并存檔。對于上級部門轉辦的投訴,應編寫詳細的調查處理報告書面上報上級部門,并將投訴處理情況記錄等相關資料做為附件同時上報。
第十三條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時,如需要進行工程質量檢測鑒定或結構設計復核驗算的,建設單位應委托(投訴人如有要求,可雙方共同委托)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鑒定機構進行質量檢測鑒定并出具質量檢測鑒定報告,或委托勘察、設計、咨詢單位進行結構設計復核驗算并出具結構設計復核驗算書。質量檢測鑒定和結構設計復核驗算費用由建設單位先行墊付,最終由施工質量問題直接責任單位承擔;若經檢測鑒定無質量問題,相關費用由建設單位與投訴人協商處理。
對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過程中,如經工程質量檢測鑒定發現安全性不符合標準要求時,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機構應立即責成房屋管理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房屋安全性鑒定。
第十四條工程質量投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機構可以終止處理并書面通知投訴人(格式見附件3)。
(一)工程質量投訴問題已得到解決的;
(二)投訴人撤回投訴的;
(三)經核查所投訴質量問題不屬實的;
(四)投訴處理過程中進入司法程序或因其它原因移交其它部門處理的;
(五)投訴人不接受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機構的處理意見,經3次協調仍不接受協調處理意見的;
(六)投訴人不配合或將索賠、換房、退房等其它條件作為維修施工的前提條件,導致無法實施質量缺陷修復施工的;
對于以上第(五)、(六)種情況,處理機構應建議建設單位或投訴人通過仲裁、訴訟等法定途徑解決。
第十五條工程質量投訴事項已進入司法程序的,由司法機關調查和處理,各有關單位應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六條工程質量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處理辦結。對需要維修加固處理的質量投訴,確因施工要求需延長處理時限的,建設單位應向質量投訴處理機構進行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可適當延長辦理時限。
上級主管部門轉辦的質量投訴,下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轉辦的時限要求辦結,并按期上報辦理結果;情況復雜的,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時限。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上級主管部門應對下級主管部門報送的辦理結果進行審核。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退回重新辦理:
(一)轉由被投訴單位辦理的;
(二)對確認存在的工程質量問題沒有整改處理的;
(三)對違法違規行為未作處理或處理不當、顯失公正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的。
第十八條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主管部門受理工程質量投訴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必要時可進行約談或現場督辦。
下級主管部門應定期統計分析本地區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情況,并將統計分析情況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各市(州)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機構應每月將本地區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情況通過“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綜合監管系統”上報省工程質量投訴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鼓勵建設單位引入建設工程質量缺陷保險機制;鼓勵施工單位采用工程質量保險、工程質量擔保等方式,對工程質量的保修進行保證。
第二十條各級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中,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嚴禁泄露投訴人的姓名、身份、單位、地址和聯系方式等情況;嚴禁將投訴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給與投訴辦理無關人員;嚴禁將投訴中涉及到的檢舉、揭發、控告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給被檢舉、揭發、控告的人員和單位;嚴禁私自摘抄、復制、扣壓、銷毀投訴材料;凡與投訴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工作人員應當回避。
對于違反規定者,根據情節及其造成的后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工程質量投訴應當實事求是。對于借投訴捏造事實,誣陷他人,或者以投訴為名,制造事端,干擾主管部門正常工作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投訴人。對于違反規定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工程質量投訴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管理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托省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管理辦法》(甘建建〔2001〕408號)同時廢止。
附件:1.工程質量投訴登記表
2.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情況記錄表
3.投訴事項終止處理告知書